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7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梅文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式斌 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並於104年4月17日送達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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