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丁○○」部分,漏列其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相對人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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