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林露薇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上訴人 陳冠誠
楊朝能 彭殿王 蔡旻叡 李明哲 歐朔銘 黃彥彰 陳永泰 吳文碩 黃君睿 羅青山 曾敬閔 王文修 胡名宏 林諄儒 簡志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醫療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