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16號上訴人 余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陳卿妹 、 杜家鴻 、 陳福樂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1日辦理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6月12日具領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郵件簽收資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