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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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23號

抗告人 溫琮証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博淳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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