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聲字第23號抗告人 溫琮証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博淳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