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陳文宗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文宗請求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3日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對受刑人陳文宗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7.23│99.06.20│99.05.13│││98.07.23│││├─────────┼─────────┼──────────┼──────────┤│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36號、99年度偵│第21092號│第7196號│││字第45號│││├─┬───────┼─────────┼──────────┼──────────┤│最│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92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839號│100年度簡字第255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31│99.11.09│100.04.15│├─┼───────┼─────────┼──────────┼──────────┤│確│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923號│99年度審簡字第3839號│100年度簡字第25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01│99.12.06│100.07.13│├─┴───────┼─────────┼──────────┼──────────┤│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第3034號│第145號│第10711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2年11月,│期徒刑2年11月,分105│期徒刑2年11月,分105│││分105執更252號)│執更252號)│執更252號)│││已執畢│已執畢│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07.22│98.06.28│98.06.28│├─────────┼──────────┼──────────┼──────────┤│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6138、6148、6149號│第1426號│第1426號│├─┬───────┼──────────┼──────────┼──────────┤│最│法院│南高分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101年度訴字第465號│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29│102.12.31│105.05.11│├─┼───────┼──────────┼──────────┼──────────┤│確│法院│南高分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101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9│103.04.25│105.12.15│││││(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867號│第1893號│第102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分105│期徒刑2年11月,分105││││執更252號)│執更252號)││││已執畢│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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