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銓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銓嘉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5年11月15│500,000元│0000000││││司陳雅雯│行五股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