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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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睿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有期徒刑部分,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受刑人林承睿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除附表編號2之罪外,均係於102年1月23日前所犯,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依照上開說明,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修正前刑法第50條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林承睿因偽證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於106年2月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附表:受刑人林承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贓物││││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併│有期徒刑3月││││科罰金30萬元││├─────────┼────────┼────────┼────────┤│犯罪日期│100.11.19│102.03.06│101.08.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北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47號等│偵緝字第143號等│偵字第19406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486號│3209號│84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5日│104年4月15日│104年9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486號│2098號│8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5日│104年7月9日│104年9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146號│執字第171號│執字第14408號│││(易科繳清)│(羈押61日)│(羈押533日)││├────────┴────────┴────────┤││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051號│││(應執行8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羈押594日,執行中│││104.7.9-111.1.22、111.1.23-111.11.18)│└─────────┴──────────────────────────┘附表:受刑人林承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併科罰金10萬元│├─────────┼────────┼────────┼────────┤│犯罪日期│101.9.13│101.09.01│101.09.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406號等│偵字第19406號等│偵字第19406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842號│842號│84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842號│3011號│30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35號│││執字第1283號(無│(應執行8年、併科罰金20萬元,無押│││押、尚未執行)│,執行中111.11.19-119.11.18、││││119.11.19-1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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