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李瑞哲 被告 吳昇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姚亞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