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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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16號聲請人 劉中禮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建國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No797133),內載金額新臺幣220,000元,到期日109年11月24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惟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查聲請人所提上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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