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14號聲請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學儒 、 魏雅筠 、 呂理長 、 呂理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14號聲請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學儒 、 魏雅筠 、 呂理長 、 呂理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