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琛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宥成 被告 戴文星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53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俐文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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