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李之語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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