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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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謝洪阿鳳 相對人 洪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洪桶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苗栗縣○○市○○里○○鄰○○街○○號)於民國75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洪桶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洪阿鳳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洪桶生之○○,相對人於民國68年1月1日因不明原因失蹤(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誤載為 洪楠生 ),相對人失蹤迄今已40年餘,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
155條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
108年5月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嗣於同年5月14日刊登公告於新聞紙,有太平洋日報1份在卷可憑。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失蹤時為28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相對人於68年1月1日失蹤,迄今失蹤逾4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75年1月1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簡雅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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