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 陳意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俊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