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122號債權人 林小鈴 代理人 李宸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仕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正確委任狀。(臺端所提出委任狀內容不完整,欠缺
條文及簽章)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林小鈴」或「李宸嘉」?(因請求
原因事實記載向李宸嘉借款)㈢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
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