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3、004號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6月25日起至96年12月25日止;另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1至004號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7年9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5年8月起多次向聲請人借款週轉,其中聲請人於①96年1月30日②96年7月2日③97年3月17日分別將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③5,595,000元匯入①相對人丙○○②③第三人甲○○帳戶內,上開借款經協議後,借款期限均至98年6月17日,借款金額共為8,000,000元。詎相對人丙○○與第三人甲○○屆期而未還款,尚欠本金8,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本票影本1件、匯款委託書影本5件、存款憑條影本3件、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1件、匯款申請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4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57│田│1,260.25│60分之32│├──┼───┼────┼───┼──┼─┼────┼────┤│002│臺南市○○○區○○○段│158│水│135.41│全部│├──┼───┼────┼───┼──┼─┼────┼────┤│003│臺南市○○○區○○○段│159│田│710.81│全部│├──┼───┼────┼───┼──┼─┼────┼────┤│004│臺南市○○○區○○○段│160│田│62.4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