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72,8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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