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96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事實及理由詳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侵入住宅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6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以98年度上易2870號判決上訴駁回,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