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債權人 許展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家 閎即詮宥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已匯款「新臺幣170萬元」投資款予債務人之金
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張匯款單合計金額共「新臺幣140萬元」不相符。)㈡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㈢提出債權人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投資債務人,雙方協議由
債務人承攬世紀樺欣台中港廠辦新建工程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投資契約書影本。)㈣提出「詮宥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
新商業登記資料及陳家閎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