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之繼承人丙○○
20號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即博仁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四號),提起上訴,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為丙○○,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茲據丙○○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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