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5號抗告人 凃玉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涂萬發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