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8號原告 呂建材 被告 邱雅文
楊捷順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雅文、楊捷順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理由尚非基於個人事由,則渠等異議效力應及於全體被告,又因上開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僅繳納聲請費500元,尚不足5,670元,本院以民國
108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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