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之販賣第3、4級毒品罪嫌重大,其中販賣第3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5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4年8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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