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文正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文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柯文正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柯文正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回。茲受刑人柯文正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竟送達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又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94年6月3日上午10時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函文於同年5月20日送達予具保人柯文正收受,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囑託代執行函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則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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