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聲請人昱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張錫仁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李麗卿 、 張郡芳 、 張郡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