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聲請人昱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張錫仁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張郡芳張郡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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