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7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五樓之2)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3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丙○○雖未補正陳報遺產清冊書狀之印鑑章,但依前開法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聲請人乙○○既已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則其他繼承人(含丙○○在內)亦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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