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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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被告 黃志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