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林吉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王爆權 │第一商業銀│108年2月10│2萬6,500│LB0000000│││││行蘆洲分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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