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0號原告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