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 林水茂 被告 黃鄭玉美 被告兼 黃順吉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