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75號聲請人 王涵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王光輝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於102年8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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