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邱瑞文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 梁裕英
梁文漢 上列當事人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即原告主張所有土地因通行所增加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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