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75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6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並無理由。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未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原審法院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顯有輕縱,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本院審酌被告於案發後,已將侵占款項全數返還被害人丁○○、丙○○、戊○○,此業經被害人於原審準備程序陳明在卷,核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原判決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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