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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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炳煌選任辯護人甘存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
903、7904、790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炳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炳煌與 王別萊莉 因故素有糾紛,詎劉炳煌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4之內容至「郵政儲匯局星光班」群組聊天室內(群組成員共32人),而指摘足以毀損王別萊莉名譽之事,使該群組內之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上開內容,足以貶損王別萊莉之名譽。嗣因王別萊莉亦為上開群組成員之一,於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住處內以手機接收並閱讀上開內容後,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炳煌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承不諱(見104年度他字第9445號卷第61至62頁、第111至112頁,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卷第18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王別萊莉於偵訊時證述綦詳(見104年度他字第9445號卷第61至62頁、第94至95頁),且有LINE訊息影本10紙及Facebook通訊軟體訊息影本4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5至14頁、第81至84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於104年3月25日、30日,以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損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以理性解決其與告訴人之紛爭,任意以文字指摘並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法治觀念淡薄,所為顯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參酌其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104年5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28日,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文字,指摘及傳述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不實及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之誹謗內容,傳送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 郝偉真 手機,使該等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其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及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文字、圖畫,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非意圖散布於眾而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12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行為人僅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對特定人私下告知,並無傳播於眾或令眾人皆知之意思者,即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三)經查,被告於104年5月1日以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5之內容予郝偉真,乃向特定人為私下陳述,與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之情形尚屬有別,即難認被告有何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是縱該等言論內容或有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揆諸前開說明,因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而不得以該罪相繩。本件既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此部分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宏在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日期│傳送之內容│收文對象│├──┼──────┼─────────────┼────┤│1│104年3月25日│「她經常半夜12點還不回家,│「郵政儲││││問她原因,說她怕回家,家裡│匯局星光││││不幸福,說她與老公沒感情了│班」LINE││││,是基於教規及面子才沒離婚│群組成員││││,我勸她回家,她都不要寧願│││││睡在車裡,看她可憐,因此我│││││在西門町獅子林租了一間套房│││││(白X彬老師的母親李X娥的房│││││子)讓她住了3年,每個月房│││││租水電費管理費都是我付的,│││││共花了約參拾萬,等我退休後│││││搬回台南,她也硬要跟過來,│││││我勸她要以家為重,她也聽不│││││進去。」、「她湊足120萬要│││││幫我裝潢,但是卻要我過戶一│││││套房給她,我說房子沒辦法分│││││割,她要求要把產權登記1/6│││││給她,我說那也不符比例原則│││││,她只好自稱股東在我店裡白│││││住3年。她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為終止這不正常而且複雜│││││的關係」││├──┼──────┼─────────────┼────┤│2│104年3月25日│「一、十二年前的舞伴被妳坑│「郵政儲││││了300萬買了現在住的房子住│匯局星光││││的舒適安心?二、二十年前爭│班」LINE││││奪先父遺產拿刀刺殺中風的二│群組成員││││哥會不會後悔?三、妳親口說│││││的等妳婆婆過世,妳要把板橋│││││的房子搶過來,得手了嗎?四│││││,現在還在尋找下手對象嗎?│││││五,自稱神職人員的道德標準│││││是什麼?」、「不像她人連骨│││││頭都吞得不見影子。」、「但│││││總比有婚姻關係卻在外面偷吃│││││出軌好吧。」││├──┼──────┼─────────────┼────┤│3│104年3月25日│「其實她自己才是舞界之螂,│「郵政儲││││以教舞為藉口,詐騙為手段專│匯局星光││││騙一些老實的男人的錢。PO文│班」LINE││││說她教我舞8年我還不會跳」│群組成員││││、「之前她坑了前任舞伴300│││││萬元還差點鬧出人命。認識我│││││後又要強坳我100萬元,總算│││││皇天有眼經過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台南高等法│││││院判決總算還我公道,我贏了│││││讓她沒得逞,因此懷恨在心時│││││常PO文編造一些謊言及不實指│││││控要染黑汙蔑我」││├──┼──────┼─────────────┼────┤│4│104年3月30日│「醜化我的那位別女士」、「│「郵政儲││││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我只│匯局星光││││想終止那不正常且複雜的關係│班」LINE││││,妳卻一再逼我,坑我,抹黑│群組成員││││,汙衊,醜化我熟可忍熟不可│││││忍。妳前任舞伴philips他太│││││太想從新店天闊頂樓跳樓自殺│││││,最後philips不得已私下給│││││了妳300萬元妳才願意離開,│││││也是被迫於無奈,妳好狠。妳│││││巧立名目要坑我錢」、「妳只│││││贏了傷害部分,我打了妳兩巴│││││掌賠妳4萬元。法院還是公正│││││的。對一個不忠,不孝,不仁│││││,不義的人打她兩巴掌算是便│││││宜的,第一:不忠替妳先生打│││││的,妳心知肚明,第二:不孝│││││替妳婆婆打的,常年婆媳不和│││││,要求老公有老婆就沒媽媽,│││││有媽媽就沒老婆,讓他們母子│││││分離,還 厚顏 說等婆婆走了還│││││要把她板橋的房子搶過來,此│││││為大不孝。第三:不仁替已往│││││生的二哥打的,為搶奪先父遺│││││產拿刀刺殺已中風的二哥此為│││││不仁,第四:不義替妳前舞伴│││││及被妳傷害過的人打的。雖然│││││我被罰4萬元卻大快人心。也│││││許是妳祖先(妳公公,二哥)│││││託我幫祂們出了口氣。」││├──┼──────┼─────────────┼────┤│5│104年5月1日│「回應舞界別女士網路的PO文│郝偉真││││」、「妳是有夫之婦我是單身│││││,我在妳身上浪費8年的青春│││││,花錢浪費時間消耗精神體力│││││,是妳騙財騙色才對不是我」│││││、「到是妳自稱是神職人員不│││││可離婚,卻私下搞外遇,出軌│││││偷吃(我就是被妳偷吃的人其│││││中之1)」、「我不知妳能教│││││我什麼,妳教我玩車震經驗手│││││法老道,教我如何偷渡妳家社│││││區警衛,只要平躺車廂後座蓋│││││上一塊黑布就能順利通過掩人│││││耳目,不知這塊黑布已使用多│││││久,偷渡過多少男人到你家?│││││別女士要批評,扭曲,抹黑別│││││人之前要先反省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