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扎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被告 鐘國彰
林建安 劉惠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至於上開附民被告中,林建安、劉惠青為原告指稱與刑案被告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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