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邱素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莊其穆蘇茗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意旨,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等屬之,故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具體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9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由於當時的情況,部分內容未能完全記錄,希望通過錄音檔來補充和確認其庭審內容的準確理解,爰依法聲請系爭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係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在本院全部庭期之錄音光碟之理由,僅泛稱由於當時的情況,部分內容未能完全記錄,希望通過錄音檔來補充和確認其庭審內容的準確理解,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符,尚難與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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