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陳暐恩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 林玉儒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應更正之記載1原判決第11頁第24、25行原記載 劉瑋婷 更正後記載 張瑞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