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宜霖 被告 吳國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簡第4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