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63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之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