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石絨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公世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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