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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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宇倫
林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叁元之違約金及新臺幣捌佰陸拾伍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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