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小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小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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