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萬2,974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6萬6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萬9,69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84年1月24日至96年12月3日止㈠84年1月24日~96年1月24日:
9,368,786元×5%×12=5,621,271.6元㈡96年1月25日~96年12月3日:
9,368,786元×5%×313/365=401,702.7元㈢綜上合計:
5,621,271.6+401,702.7=6,022,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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