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被告景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辛○○
壬○○乙○○甲○○己○○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