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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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崇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崇富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