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97年度繼字第82號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地址「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4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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