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婚字第192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