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第二行「保安街」應更正為「中山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及所竊取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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