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396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月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變更為 劉宏瑞 ,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